《核安全公约》缔约方外交大会通过《维也纳宣言》
点击数:1299发布时间:2015-02-11 14:24:17
《核安全公约》缔约方外交大会通过《维也纳宣言》
2015年2月10日 《核安全公约》缔约方外交大会早些时候在位于维也纳的国际原子能机构总部举行。大会基于瑞士提出的修约提案,就吸取日本福岛核事故教训、如何进一步加强全球核安全进行了讨论,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了《维也纳核安全宣言》。
《核安全公约》现有77个缔约方10日一致通过的此份“维也纳宣言”首先肯定了各国近年来为改善核安全工作而在国家、区域和全球范围内开展的一系列重要行动,以避免福岛核电站悲剧的再次发生,并为此在2011年9月通过了《核安全行动计划》,从而提高世界范围的核安全和应急水平,加强对人类和环境的核辐射防护。宣言要求通过国际合作进一步提高全球核安全水平;在自愿和激励性原则的指导下,要求各缔约方的新建核电厂满足《宣言》中提出的安全目标;鼓励各方充分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标准,有效实施《核安全公约》履约活动。
宣言重申了由《核安全公约》所明确规定的基本安全原则,以及继续全力落实相关原则的坚定决心,其中包括缔约方在2014年第六次公约审议会议上所达成的意见,即“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后出现了人民流离失所和土地污染的问题,这要求所有的国家监管者制订预防和减轻具有场外后果的严重事故潜在影响的规定。”
同时,宣言提出了三点新的指导原则。首先,核电厂的设计、选址和建造应当以预防事故并在一旦发生事故时减轻辐射物长期影响和避免场外污染为宗旨;其次,在现有核电厂的整个运转周期内定期和经常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安全性评估,以便确定安全改进情况,而且合理可行或可实现的安全改进措施要及时落实;第三,监管当局应当确保适用这些宗旨,并依据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制定国家要求和规范,以确定和实施对现有电厂的适当安全改进。
本次外交会议由瑞士倡议召开,旨在审议由该国提交的对《核安全公约》第18条的修正案建议,其中包括“核电厂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以防止事故并在一旦发生事故时减轻事故的影响和避免造成长期厂外污染的放射性核素释放为宗旨。”瑞士认为,使“避免厂外污染”的原则在该公约中变得具有法律约束力将是朝着改进全球核安全迈出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步骤。这也将是向国际社会发出的一个重要信号,即《核安全公约》缔约方愿意并能够确定和实施从以往核事故中汲取的最重要的教训之一。由于美国和俄罗斯的反对,修改《核安全公约》的欧洲倡议最终并未成功,仅通过了这份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宣言,以展现公约缔约方对于核安全的承诺。